“被判处缓刑就不用坐牢了”
司法实践中,真的是这样吗?
我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
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并公开予以宣告
那么,被判处缓刑真的意味着“自由”了吗
让我们通过一起真实案件来了解
缓刑考验期内多次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大打出手为哪般
琐事争执致伤害
2024年11月19日凌晨,在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某小区门前,杨某升与梁某龙因手机引发的琐事发生口角,被害人吴某上前阻拦,被告人胡某将吴某踹倒在地,用脚踹吴某的头部等部位,致吴某受伤。经鉴定,吴某左眼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头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口唇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5年1月16日,胡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缓刑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2025年2月6日起至2026年2月5日止,因胡某居住地系抚顺市新宾县,社区矫正机构为新宾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2025年2月6日,胡某到新宾满族自治县司法局进入社区矫正程序。在缓刑考验期内,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胡某社区矫正情况开展检察监督。
未经批准离居所
缓刑期内履违规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因罪犯胡某多次未请假擅自外出去沈阳办事,曾两次向社区矫正机构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新宾满族自治县司法局给予罪犯胡某两次警告处分。2025年5月26日,胡某再次未经批准擅自外出到沈阳办事。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针对罪犯胡某经两次警告仍不改正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于2025年5月28日向新宾满族自治县司法局发出《收监执行意见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执行机关二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具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有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
最后,借用一句法谚作为本文结尾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被判处缓刑就不用坐牢了”
司法实践中,真的是这样吗?
我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
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并公开予以宣告
那么,被判处缓刑真的意味着“自由”了吗
让我们通过一起真实案件来了解
缓刑考验期内多次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大打出手为哪般
琐事争执致伤害
2024年11月19日凌晨,在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某小区门前,杨某升与梁某龙因手机引发的琐事发生口角,被害人吴某上前阻拦,被告人胡某将吴某踹倒在地,用脚踹吴某的头部等部位,致吴某受伤。经鉴定,吴某左眼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头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口唇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5年1月16日,胡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缓刑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2025年2月6日起至2026年2月5日止,因胡某居住地系抚顺市新宾县,社区矫正机构为新宾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2025年2月6日,胡某到新宾满族自治县司法局进入社区矫正程序。在缓刑考验期内,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胡某社区矫正情况开展检察监督。
未经批准离居所
缓刑期内履违规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因罪犯胡某多次未请假擅自外出去沈阳办事,曾两次向社区矫正机构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新宾满族自治县司法局给予罪犯胡某两次警告处分。2025年5月26日,胡某再次未经批准擅自外出到沈阳办事。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针对罪犯胡某经两次警告仍不改正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于2025年5月28日向新宾满族自治县司法局发出《收监执行意见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执行机关二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具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有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
最后,借用一句法谚作为本文结尾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