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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28期>新宾检察 | 小白说案 | 缓刑期内屡次违规 检察监督促收监执行

      2025-07-24

    “被判处缓刑就不用坐牢了”

    司法实践中,真的是这样吗?

    我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缓刑考验期限内

    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并公开予以宣告

    那么,被判处缓刑真的意味着“自由”了吗

    让我们通过一起真实案件来了解

    缓刑考验期内多次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大打出手为哪般

    琐事争执致伤害

    2024年11月19日凌晨,在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某小区门前,杨某升与梁某龙因手机引发的琐事发生口角,被害人吴某上前阻拦,被告人胡某将吴某踹倒在地,用脚踹吴某的头部等部位,致吴某受伤。经鉴定,吴某左眼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头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口唇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5年1月16日,胡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缓刑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202526日起至202625日止,因胡某居住地系抚顺市新宾县,社区矫正机构为新宾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2025年2月6日,胡某到新宾满族自治县司法局进入社区矫正程序。在缓刑考验期内,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胡某社区矫正情况开展检察监督。


    未经批准离居所

    缓刑期内履违规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因罪犯胡某多次未请假擅自外出去沈阳办事,曾两次向社区矫正机构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新宾满族自治县司法局给予罪犯胡某两次警告处分。2025年5月26日,胡某再次未经批准擅自外出到沈阳办事。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针对罪犯胡某经两次警告仍不改正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于2025528日向新宾满族自治县司法局发出《收监执行意见书》。



    新宾满族自治县司法局于202564日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发出《撤销缓刑建议书》。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于202571日作出裁定:撤销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执行有期徒刑一年。胡某于202571日被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收监执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执行机关二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具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有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




    检察官有话说

    缓刑,指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对被判处缓刑的罪犯依法执行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放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 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这是《刑法》给予犯罪分子一个改过自新、更好融入社会的机会。缓刑不是不执行而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在缓刑考验期内不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依然可能被收监执行。


    社区矫正对象应真诚认罪悔罪,珍惜眼前这来之不易的自由,一定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管理规定,时刻牢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最后,借用一句法谚作为本文结尾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被判处缓刑就不用坐牢了”

    司法实践中,真的是这样吗?

    我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缓刑考验期限内

    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并公开予以宣告

    那么,被判处缓刑真的意味着“自由”了吗

    让我们通过一起真实案件来了解

    缓刑考验期内多次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大打出手为哪般

    琐事争执致伤害

    2024年11月19日凌晨,在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某小区门前,杨某升与梁某龙因手机引发的琐事发生口角,被害人吴某上前阻拦,被告人胡某将吴某踹倒在地,用脚踹吴某的头部等部位,致吴某受伤。经鉴定,吴某左眼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头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口唇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5年1月16日,胡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缓刑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202526日起至202625日止,因胡某居住地系抚顺市新宾县,社区矫正机构为新宾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2025年2月6日,胡某到新宾满族自治县司法局进入社区矫正程序。在缓刑考验期内,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胡某社区矫正情况开展检察监督。


    未经批准离居所

    缓刑期内履违规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因罪犯胡某多次未请假擅自外出去沈阳办事,曾两次向社区矫正机构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新宾满族自治县司法局给予罪犯胡某两次警告处分。2025年5月26日,胡某再次未经批准擅自外出到沈阳办事。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针对罪犯胡某经两次警告仍不改正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于2025528日向新宾满族自治县司法局发出《收监执行意见书》。



    新宾满族自治县司法局于202564日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发出《撤销缓刑建议书》。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于202571日作出裁定:撤销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执行有期徒刑一年。胡某于202571日被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收监执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执行机关二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具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有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




    检察官有话说

    缓刑,指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对被判处缓刑的罪犯依法执行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放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 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这是《刑法》给予犯罪分子一个改过自新、更好融入社会的机会。缓刑不是不执行而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在缓刑考验期内不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依然可能被收监执行。


    社区矫正对象应真诚认罪悔罪,珍惜眼前这来之不易的自由,一定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管理规定,时刻牢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最后,借用一句法谚作为本文结尾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