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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

      2024-07-09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成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结合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是党内组织生活制度的重要内容,是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党性锻炼,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增强领导班子解决自身矛盾和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院党组成员必须过双重组织生活,既要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定期召开的院党组民主生活会。

    院党组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和实职副科级干部要参加党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

    第四条  院党组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或按照上级要求和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参加人员范围及需要列席的人员由院党组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内容需要确定。

    第五条  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有效的思想沟通和积极的思想斗争,切实增强政治性、原则性和战斗性。

    第六条  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主要就以下问题进行对照检查,沟通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一)贯彻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高检院、省、市院、县委的决策部署情况。

    (二)落实院党组工作部署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情况。

    (四)坚持为民务实,改进作风联系群众、服务群众情况。

    (五)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情况。

    (六)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清正廉洁情况。

    (七)其他重要问题。

    第七条  确定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时间,由院党组秘书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八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确定民主生活会主题。按照中央、省市县委要求或由院党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对照党章规定认真查找并确定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二)认真学习规定的文件内容。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采取自学或集中学习的方式,学习有关文件内容,努力解决思想认识问题,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开展谈心活动。院党组书记要同每个班子成员分别谈心,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谈心,沟通思想,化解矛盾,增进团结。涉及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问题,要提前做好思想沟通。

    (四)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各位党组成员要充分发扬民主,自下而上,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原汁原味”报院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对涉及到党组成员个人的意见建议由党组书记向本人反馈。

    (五)认真撰写对照检查材料。每名党组成员都要根据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群众所提意见,以及党组成员谈心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认真撰写党性分析材料,着重检查在思想认识、履职尽责、改进作风、服务群众、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深刻剖析思想根源,提出改进措施。

    第九条  院党组民主生活会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和主持。因故缺席的人员要提前请假,并提交书面发言材料。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会后,由党组织书记或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负责转告。

    第十条  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按照会议主题,每名党组成员要认真对照检查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剖析原因。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和“三严三实”的要求,把加强作风建设贯穿始终,充分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

    第十一条  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认真制定整改措施。院党组的整改措施要向机关全体干警通报,真诚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院党组民主生活会会后一周内,要向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 院党总支负责指导各内设机构党支部召开党员组织生活会,并汇总情况向院党组报告。

    对未经同意而不按时召开组织生活会的党支部,以及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会的党员,要给予批评教育。对于那些质量不高或不符合要求的组织生活会,经院党组同意后责令重开,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院党组和本院四个党支部要认真落实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制定的整改措施,并择机向全体党员和群众通报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院党组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时间和主题,按照中央和省市县委的统一规定进行。

    政治处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院党组民主生活会的服务工作。并根据中央和省市县委要求,请示院党组确定会期、主题。民主生活会后,会同有关部门协助党组制定整改措施,经党组书记批准后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报告民生活会情况。受党组委托,协调有关部门督促整改措施落实。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成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结合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是党内组织生活制度的重要内容,是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党性锻炼,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增强领导班子解决自身矛盾和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院党组成员必须过双重组织生活,既要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定期召开的院党组民主生活会。

    院党组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和实职副科级干部要参加党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

    第四条  院党组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或按照上级要求和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参加人员范围及需要列席的人员由院党组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内容需要确定。

    第五条  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有效的思想沟通和积极的思想斗争,切实增强政治性、原则性和战斗性。

    第六条  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主要就以下问题进行对照检查,沟通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一)贯彻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高检院、省、市院、县委的决策部署情况。

    (二)落实院党组工作部署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情况。

    (四)坚持为民务实,改进作风联系群众、服务群众情况。

    (五)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情况。

    (六)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清正廉洁情况。

    (七)其他重要问题。

    第七条  确定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时间,由院党组秘书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八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确定民主生活会主题。按照中央、省市县委要求或由院党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对照党章规定认真查找并确定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二)认真学习规定的文件内容。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采取自学或集中学习的方式,学习有关文件内容,努力解决思想认识问题,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开展谈心活动。院党组书记要同每个班子成员分别谈心,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谈心,沟通思想,化解矛盾,增进团结。涉及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问题,要提前做好思想沟通。

    (四)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各位党组成员要充分发扬民主,自下而上,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原汁原味”报院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对涉及到党组成员个人的意见建议由党组书记向本人反馈。

    (五)认真撰写对照检查材料。每名党组成员都要根据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群众所提意见,以及党组成员谈心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认真撰写党性分析材料,着重检查在思想认识、履职尽责、改进作风、服务群众、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深刻剖析思想根源,提出改进措施。

    第九条  院党组民主生活会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和主持。因故缺席的人员要提前请假,并提交书面发言材料。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会后,由党组织书记或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负责转告。

    第十条  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按照会议主题,每名党组成员要认真对照检查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剖析原因。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和“三严三实”的要求,把加强作风建设贯穿始终,充分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

    第十一条  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认真制定整改措施。院党组的整改措施要向机关全体干警通报,真诚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院党组民主生活会会后一周内,要向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 院党总支负责指导各内设机构党支部召开党员组织生活会,并汇总情况向院党组报告。

    对未经同意而不按时召开组织生活会的党支部,以及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会的党员,要给予批评教育。对于那些质量不高或不符合要求的组织生活会,经院党组同意后责令重开,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院党组和本院四个党支部要认真落实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制定的整改措施,并择机向全体党员和群众通报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院党组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时间和主题,按照中央和省市县委的统一规定进行。

    政治处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院党组民主生活会的服务工作。并根据中央和省市县委要求,请示院党组确定会期、主题。民主生活会后,会同有关部门协助党组制定整改措施,经党组书记批准后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报告民生活会情况。受党组委托,协调有关部门督促整改措施落实。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