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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机关党员干部重大思想动态收集分析处理工作办法

      2024-07-09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委关于加强政法思想政治工作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院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根据中共新宾满族自治县县委《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院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思想动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党员干部对党中央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的思想反映。(二)党员干部对重大事件、重大案件的思想反映。(三)党员干部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和境外涉华重要舆论的思想反映。(四)党员干部对上级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活动事项的思想反映。

    第三条  开展重大思想动态收集分析处理工作的目的,是准确掌握党员干部的重大思想动态,广泛收集党员干部的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解决各种现实思想问题,掌握意识形态工作主动权,为机关建设和检察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保证。

    第四条  重大思想动态收集分析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广泛深入、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既讲道理,又办实事;既以理服人,又以情感人。在办实事中贯穿思想政治教育,通过解决现实问题,引导党员干部提升思想境界。

    第二章  收集

    第五条  开展重大思想动态收集工作,应当提前谋划,根据重大事项可能引起的党员干部思想波动范围和程度,确定思想动态收集的时机、范围和形式。

    第六条  重大思想动态收集应当根据重大事项的不同情况,在实施前、实施中或实施后开展。

    第七条  重大思想动态收集主要采取座谈交流、个别谈话、实地考察、专题调研、民主生活会、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立征求意见箱和电子信箱等形式,也可以利用QQ、微信、微博等现代科技手段,深入群众、深入一线,掌握真实情况,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八条  重大思想动态收集的范围,应当根据重大事项内容和工作实际确定,要着眼广泛性、注重代表性、尊重差异性,真心诚意与不同层级、不同年龄、不同岗位的党员干部沟通交流,听真话,看实情,真正把有价值的思想动态收集上来。

    第九条  重大思想动态收集过程中,要注重加强思想教育和严格组织纪律,既要着力为党员干部解疑释惑、疏导情绪、解决问题,也要注重引导党员干部站在全局的角度思考问题,真正提出符合法律政策要求、富有建设性的真知灼见,不得散布不正当言论或采取个人极端行为。

    第三章  分析

    第十条  重大思想动态收集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对收集上来的思想动态情况进行研究分析。研究分析要客观实际、实事求是,将定性研究分析与定量研究分析结合起来、党组织研究分析与专门机构研究分析结合起来、面上研究分析与对重点部门、重点人员的研究分析结合起来。

    第十一条  研究分析情况要形成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包括:(一)基本情况。包括重大思想动态收集工作过程、党员干部的思想动态总体状况。(二)问题分析。包括党员干部思想动态上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三)办理建议。针对问题提出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思路措施和意见建议的处理方案。机关各内设机构党支部的重大思想动态分析情况,应当及时报告院党总支。院党总支的重大思想动态分析情况,应当及时报告院主要领导。

    第十二条  重大思想动态分析情况经院领导批示后,院党总支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召开重大思想动态情况联席会议,对意见建议和处理方案进行深入研究,对确实需要整改、具备整改条件的意见建议提出转办意见,督促承办部门抓好落实。

    第四章  处理

    第十三条  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院党总支转办的意见建议。对决策实施前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应当及时纳入决策、影响决策;对决策实施中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应当根据工作安排修订计划、调整方案;对决策实施后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应当在今后研究部署工作、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吸收。对确因特殊原因不能短期内解决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院党总支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院党总支对列入转办事项的意见建议,要加强与承办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跟踪进展情况,了解意见建议采纳、整改、解决情况。

    第十五条  院党总支采取召开会议、个别谈话、书面答复等形式,也可采取建议承办部门召开专题会、说明会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正式反馈给党员干部。

    第十六条  院党总支召开内设机构党支部书记思想动态处置工作会议,总结征求思想动态收集分析工作的经验做法,通报收集上来的重大思想动态反映,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具体措施。

    第五章  保障

    第十七条  本院各党支部书记要切实肩负起抓思想政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在重大思想动态收集分析处理过程中,注意排查各种可能影响机关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强教育引导,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早解决,及时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各内设机构党支部书记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与普通党员干部谈心,在注重倾听党员干部职工的呼声和诉求、切实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的同时,及时帮助查找党员干部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加强正面引导。

    第十八条  机关各部门要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加强重大思想动态收集分析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院党总支认真做好重大思想动态收集分析处理工作的谋划研究、部署推进、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工作。机关各部门要把重大思想动态收集分析处理工作与干部管理、案件管理、后勤保障、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使各项工作都发挥思想引领功能。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作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院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委关于加强政法思想政治工作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院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根据中共新宾满族自治县县委《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院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思想动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党员干部对党中央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的思想反映。(二)党员干部对重大事件、重大案件的思想反映。(三)党员干部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和境外涉华重要舆论的思想反映。(四)党员干部对上级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活动事项的思想反映。

    第三条  开展重大思想动态收集分析处理工作的目的,是准确掌握党员干部的重大思想动态,广泛收集党员干部的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解决各种现实思想问题,掌握意识形态工作主动权,为机关建设和检察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保证。

    第四条  重大思想动态收集分析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广泛深入、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既讲道理,又办实事;既以理服人,又以情感人。在办实事中贯穿思想政治教育,通过解决现实问题,引导党员干部提升思想境界。

    第二章  收集

    第五条  开展重大思想动态收集工作,应当提前谋划,根据重大事项可能引起的党员干部思想波动范围和程度,确定思想动态收集的时机、范围和形式。

    第六条  重大思想动态收集应当根据重大事项的不同情况,在实施前、实施中或实施后开展。

    第七条  重大思想动态收集主要采取座谈交流、个别谈话、实地考察、专题调研、民主生活会、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立征求意见箱和电子信箱等形式,也可以利用QQ、微信、微博等现代科技手段,深入群众、深入一线,掌握真实情况,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八条  重大思想动态收集的范围,应当根据重大事项内容和工作实际确定,要着眼广泛性、注重代表性、尊重差异性,真心诚意与不同层级、不同年龄、不同岗位的党员干部沟通交流,听真话,看实情,真正把有价值的思想动态收集上来。

    第九条  重大思想动态收集过程中,要注重加强思想教育和严格组织纪律,既要着力为党员干部解疑释惑、疏导情绪、解决问题,也要注重引导党员干部站在全局的角度思考问题,真正提出符合法律政策要求、富有建设性的真知灼见,不得散布不正当言论或采取个人极端行为。

    第三章  分析

    第十条  重大思想动态收集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对收集上来的思想动态情况进行研究分析。研究分析要客观实际、实事求是,将定性研究分析与定量研究分析结合起来、党组织研究分析与专门机构研究分析结合起来、面上研究分析与对重点部门、重点人员的研究分析结合起来。

    第十一条  研究分析情况要形成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包括:(一)基本情况。包括重大思想动态收集工作过程、党员干部的思想动态总体状况。(二)问题分析。包括党员干部思想动态上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三)办理建议。针对问题提出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思路措施和意见建议的处理方案。机关各内设机构党支部的重大思想动态分析情况,应当及时报告院党总支。院党总支的重大思想动态分析情况,应当及时报告院主要领导。

    第十二条  重大思想动态分析情况经院领导批示后,院党总支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召开重大思想动态情况联席会议,对意见建议和处理方案进行深入研究,对确实需要整改、具备整改条件的意见建议提出转办意见,督促承办部门抓好落实。

    第四章  处理

    第十三条  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院党总支转办的意见建议。对决策实施前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应当及时纳入决策、影响决策;对决策实施中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应当根据工作安排修订计划、调整方案;对决策实施后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应当在今后研究部署工作、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吸收。对确因特殊原因不能短期内解决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院党总支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院党总支对列入转办事项的意见建议,要加强与承办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跟踪进展情况,了解意见建议采纳、整改、解决情况。

    第十五条  院党总支采取召开会议、个别谈话、书面答复等形式,也可采取建议承办部门召开专题会、说明会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正式反馈给党员干部。

    第十六条  院党总支召开内设机构党支部书记思想动态处置工作会议,总结征求思想动态收集分析工作的经验做法,通报收集上来的重大思想动态反映,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具体措施。

    第五章  保障

    第十七条  本院各党支部书记要切实肩负起抓思想政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在重大思想动态收集分析处理过程中,注意排查各种可能影响机关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强教育引导,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早解决,及时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各内设机构党支部书记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与普通党员干部谈心,在注重倾听党员干部职工的呼声和诉求、切实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的同时,及时帮助查找党员干部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加强正面引导。

    第十八条  机关各部门要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加强重大思想动态收集分析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院党总支认真做好重大思想动态收集分析处理工作的谋划研究、部署推进、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工作。机关各部门要把重大思想动态收集分析处理工作与干部管理、案件管理、后勤保障、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使各项工作都发挥思想引领功能。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作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院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