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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检发布 | 认罪认罚 有期徒刑一年!郑晓利徇私枉法案依法宣判

      2024-07-09


    20201214日,经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我院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并依法提起公诉的抚顺市清原县公安局南山城镇派出所原所长郑晓利涉嫌徇私枉法罪一案在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郑晓利当庭认罪悔罪,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晓利身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收受他人好处费,明知郑东旭等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充当恶势力“保护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20201218日,审判机关对我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予以采纳并依法宣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郑晓利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20201214日,经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我院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并依法提起公诉的抚顺市清原县公安局南山城镇派出所原所长郑晓利涉嫌徇私枉法罪一案在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郑晓利当庭认罪悔罪,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晓利身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收受他人好处费,明知郑东旭等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充当恶势力“保护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20201218日,审判机关对我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予以采纳并依法宣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郑晓利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