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注意!
新宾检察公益诉讼又要划重点了!
线索是公益诉讼工作开展的动力之源,而您身边的衣食住行都可能与公益诉讼息息相关。为引导、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今天,我院于本微正式发布《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
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共十二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引导、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形。
第三条 举报人员向本院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奖励:
(一)属本县行政区域内管辖;
(二)属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三)举报内容具体明确,提供与举报内容相关的材料;
(四)经检察机关查证属实后,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或提起公益诉讼的。
第四条 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人的奖励,原则上一案一奖,在同一案件线索中对举报人只进行一次奖励。
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励最先举报人,或对案件起主要作用的举报人;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五条 奖励方式为荣誉奖励或奖金奖励,荣誉奖励包括奖状、证书等;奖金奖励将根据案件性质、监督效果、挽回损失等情况确定奖励金额,检察机关查证属实提出检察建议的,每案奖励金额一般在500元—2000元,特别重大案件,最高不超过20000元。
第六条 对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七条 奖励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涉及公布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举报人同意。
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进行虚假举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依法保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和联络工作;
(二)举报材料放置于保密场所,保密场所配备保密设施;
(三)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和家庭信息;
(四)严禁将举报材料转递或告知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五)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处理;
(六)其他有利于保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措施。
第十条 举报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本院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一)来信来访举报
通过来信或来访方式到本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进行举报。
(二)电话举报
举报电话:024-55066008、12309。
(三)请及时关注本院官方微信公众号“xinbinjc”,进入公众号首页点击监督举报模块选择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随手拍”平台举报。
举报线索由本院第三检察部负责统一受理和审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未尽事宜,遵照《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注意!注意!
新宾检察公益诉讼又要划重点了!
线索是公益诉讼工作开展的动力之源,而您身边的衣食住行都可能与公益诉讼息息相关。为引导、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今天,我院于本微正式发布《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
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共十二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引导、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形。
第三条 举报人员向本院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奖励:
(一)属本县行政区域内管辖;
(二)属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三)举报内容具体明确,提供与举报内容相关的材料;
(四)经检察机关查证属实后,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或提起公益诉讼的。
第四条 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人的奖励,原则上一案一奖,在同一案件线索中对举报人只进行一次奖励。
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励最先举报人,或对案件起主要作用的举报人;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五条 奖励方式为荣誉奖励或奖金奖励,荣誉奖励包括奖状、证书等;奖金奖励将根据案件性质、监督效果、挽回损失等情况确定奖励金额,检察机关查证属实提出检察建议的,每案奖励金额一般在500元—2000元,特别重大案件,最高不超过20000元。
第六条 对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七条 奖励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涉及公布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举报人同意。
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进行虚假举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依法保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和联络工作;
(二)举报材料放置于保密场所,保密场所配备保密设施;
(三)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和家庭信息;
(四)严禁将举报材料转递或告知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五)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处理;
(六)其他有利于保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措施。
第十条 举报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本院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一)来信来访举报
通过来信或来访方式到本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进行举报。
(二)电话举报
举报电话:024-55066008、12309。
(三)请及时关注本院官方微信公众号“xinbinjc”,进入公众号首页点击监督举报模块选择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随手拍”平台举报。
举报线索由本院第三检察部负责统一受理和审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未尽事宜,遵照《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