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白说案
第2期
莫贪小利而妄为
非法捕猎受严惩
“讲好检察故事,弘扬法治精神”。
今天,新宾检察微信公众号
“小白说案”栏目再次与您如约而至。
莫道因果无人见,远在儿孙近在身。
楔子
2019年3月15日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发布《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自2019 年3月1 日起至 2024年3月15日,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禁止一切狩猎活动。
不是说禁止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猎捕野生动物,其他时间和地点就可以随意猎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因此说,无论是不是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不取得相关的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随意猎捕野生动物都是违法的
2019年末至2020年初,我县陆续发生三起猎捕野生动物的案件,三起案件的三名被告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私自猎捕“三有动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狩猎罪,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案情回顾
一只“黄鼠狼”
2019年10月的一天,村民朱某某闲来无事,打算捕捉一只野猪卖点钱花,于是在新宾满族自治县苇子峪镇蚂蚁沟田间地头、沟渠边上共放置了17个“野猪套”,就等着野猪来“自投罗网”,也许是由于过于自信而高估了自己的猎捕技法,没成想几天过去了竟然毫无收获。不甘心的朱某某,降低了捕猎目标的期望值,又在同年的12月10日,私自在蚂蚁沟沟门黄鼠狼(学名:黄鼬)经常出没的洞口处放置了3个老鼠夹子,三天时间过去了,终于猎捕到一只被老鼠夹夹死的黄鼠狼。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朱某某形迹可疑,当场将其人赃俱获。
野猪的故事
无独有偶,村民张某某打算“改改馋”弄点野味吃,于是在2019年12月末,来到大四平镇马架子岭后天然林场内,在野猪经常出没的区域,伪装布置了两个用钢丝绳制成的“野猪套”后,便若无其事的走下山去。等待的过程是漫长的,半个月后已然进入到2020年,1月12日,村民张某某再次上山查看时,发现自己布置的“野猪套”套到野猪一只,因野猪的腿被套住后经挣扎夹断,加之饥饿、受伤后失血过多而死亡。欣喜的张某某赶忙掏出手机联系两位自己的亲属,共同将“猎物”——野猪死体搬运回家。大四平镇派出所的民警在获取线索后,在张某某家中当场查获1只野猪(死体)及猎捕工具,并将张某某抓获归案。
因猎奇捕灰鼠
前“捕”后“继”。2020年1月初,上夹河镇南嘉禾村村民关某出于“猎奇”心里,使用自制铁丝套来到本村苏家坟林场内架设铁丝套,并于当日猎捕野生灰鼠一只。几日之后,上夹河森林派出所民警接到电话报案后在关某家中将其抓获,并查获一只灰鼠(死体)和一个作案工具。
检察官温馨提示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态环保意识的提高,我县生态环境持续向好,适宜的气候和丰富的森林资源吸引和涵养越来越多的野生动物在此安家。但是受到利益驱使,仍有一少部分不法分子置法律于不顾,铤而走险的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最终他们均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上述三起案件提醒我们不要因为一己私利非法猎捕、买卖野生动物而后悔终生,检察官在此呼吁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要保护好野生动物,不滥捕、猎杀野生动物,争做守法的好公民。如发现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欢迎向县检察院、县森林公安局进行举报。
新宾县人民检察院:024-55066019
新宾县森林公安局:024-55032119
普法小课堂
答疑解惑
一、什么是“三有”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如亚洲象、大熊猫、雪豹、野马、藏羚、金丝猴等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如猕猴、小熊猫、小爪水獭、猞猁、雪兔等。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三有动物“是《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提到的品种。所谓“三有动物”是指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动物,如中国壁虎、中国水蛇、野猪、野兔、刺猬、黄鼬、灰鼠、麻雀、喜雀等。
二、为什么要保护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是珍贵的自然资源,具有生态、科学、历史、美学、文化等价值,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易造成生态失衡,同时引发公共安全,带来重大的风险。
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并已公布施行。
《决定》确定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明确规定对涉及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要加重处罚,并对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陆生野生动物作出明确规定。
三、什么是非法狩猎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三有”动物,即除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以外,还包括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注意:非法狩猎罪是“行为犯”,刑法规定,只要在禁猎期(区),猎捕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三有”动物,即构成非法狩猎罪,并不要求有猎获物。
在此,我们呼吁:珍爱、保护野生动物,坚决做到不猎捕!不买卖!不食用!
最后,借用明代《增广贤文》的一句话作为本文结尾:
但行好事,莫问前程。
小白说案
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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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猎受严惩
“讲好检察故事,弘扬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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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道因果无人见,远在儿孙近在身。
楔子
2019年3月15日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发布《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自2019 年3月1 日起至 2024年3月15日,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禁止一切狩猎活动。
不是说禁止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猎捕野生动物,其他时间和地点就可以随意猎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因此说,无论是不是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不取得相关的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随意猎捕野生动物都是违法的
2019年末至2020年初,我县陆续发生三起猎捕野生动物的案件,三起案件的三名被告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私自猎捕“三有动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狩猎罪,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案情回顾
一只“黄鼠狼”
2019年10月的一天,村民朱某某闲来无事,打算捕捉一只野猪卖点钱花,于是在新宾满族自治县苇子峪镇蚂蚁沟田间地头、沟渠边上共放置了17个“野猪套”,就等着野猪来“自投罗网”,也许是由于过于自信而高估了自己的猎捕技法,没成想几天过去了竟然毫无收获。不甘心的朱某某,降低了捕猎目标的期望值,又在同年的12月10日,私自在蚂蚁沟沟门黄鼠狼(学名:黄鼬)经常出没的洞口处放置了3个老鼠夹子,三天时间过去了,终于猎捕到一只被老鼠夹夹死的黄鼠狼。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朱某某形迹可疑,当场将其人赃俱获。
野猪的故事
无独有偶,村民张某某打算“改改馋”弄点野味吃,于是在2019年12月末,来到大四平镇马架子岭后天然林场内,在野猪经常出没的区域,伪装布置了两个用钢丝绳制成的“野猪套”后,便若无其事的走下山去。等待的过程是漫长的,半个月后已然进入到2020年,1月12日,村民张某某再次上山查看时,发现自己布置的“野猪套”套到野猪一只,因野猪的腿被套住后经挣扎夹断,加之饥饿、受伤后失血过多而死亡。欣喜的张某某赶忙掏出手机联系两位自己的亲属,共同将“猎物”——野猪死体搬运回家。大四平镇派出所的民警在获取线索后,在张某某家中当场查获1只野猪(死体)及猎捕工具,并将张某某抓获归案。
因猎奇捕灰鼠
前“捕”后“继”。2020年1月初,上夹河镇南嘉禾村村民关某出于“猎奇”心里,使用自制铁丝套来到本村苏家坟林场内架设铁丝套,并于当日猎捕野生灰鼠一只。几日之后,上夹河森林派出所民警接到电话报案后在关某家中将其抓获,并查获一只灰鼠(死体)和一个作案工具。
检察官温馨提示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态环保意识的提高,我县生态环境持续向好,适宜的气候和丰富的森林资源吸引和涵养越来越多的野生动物在此安家。但是受到利益驱使,仍有一少部分不法分子置法律于不顾,铤而走险的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最终他们均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上述三起案件提醒我们不要因为一己私利非法猎捕、买卖野生动物而后悔终生,检察官在此呼吁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要保护好野生动物,不滥捕、猎杀野生动物,争做守法的好公民。如发现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欢迎向县检察院、县森林公安局进行举报。
新宾县人民检察院:024-55066019
新宾县森林公安局:024-55032119
普法小课堂
答疑解惑
一、什么是“三有”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如亚洲象、大熊猫、雪豹、野马、藏羚、金丝猴等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如猕猴、小熊猫、小爪水獭、猞猁、雪兔等。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三有动物“是《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提到的品种。所谓“三有动物”是指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动物,如中国壁虎、中国水蛇、野猪、野兔、刺猬、黄鼬、灰鼠、麻雀、喜雀等。
二、为什么要保护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是珍贵的自然资源,具有生态、科学、历史、美学、文化等价值,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易造成生态失衡,同时引发公共安全,带来重大的风险。
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并已公布施行。
《决定》确定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明确规定对涉及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要加重处罚,并对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陆生野生动物作出明确规定。
三、什么是非法狩猎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三有”动物,即除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以外,还包括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注意:非法狩猎罪是“行为犯”,刑法规定,只要在禁猎期(区),猎捕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三有”动物,即构成非法狩猎罪,并不要求有猎获物。
在此,我们呼吁:珍爱、保护野生动物,坚决做到不猎捕!不买卖!不食用!
最后,借用明代《增广贤文》的一句话作为本文结尾:
但行好事,莫问前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