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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罪认罚 拘役五个月! | 我县首例涉疫情防控案依法当庭宣判

      2024-07-09



    2020313日由我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顾某某阻碍疫情防控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于320日在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我院指派员额检察官于云飞、检察官助理曲春竹依法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顾某某当庭认罪悔罪,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指控罪名成立。审判机关对我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予以采纳并依法当庭宣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顾某某犯妨害公务罪,拘役五个月。

     

    当前,正是疫情防控关键时期,防疫人员坚守岗位,为千家万户织密一张张防护安全网。作为普通群众本应该自觉配合防疫工作人员,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但被告人在疫情防控期间无视国家法律和疫情防控秩序,打骂警务工作人员,应依法予以严惩。本院提醒广大群众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不触碰法律底线,任何无视国家法律的以身试法者,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2020313日由我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顾某某阻碍疫情防控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于320日在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我院指派员额检察官于云飞、检察官助理曲春竹依法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顾某某当庭认罪悔罪,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指控罪名成立。审判机关对我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予以采纳并依法当庭宣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顾某某犯妨害公务罪,拘役五个月。

     

    当前,正是疫情防控关键时期,防疫人员坚守岗位,为千家万户织密一张张防护安全网。作为普通群众本应该自觉配合防疫工作人员,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但被告人在疫情防控期间无视国家法律和疫情防控秩序,打骂警务工作人员,应依法予以严惩。本院提醒广大群众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不触碰法律底线,任何无视国家法律的以身试法者,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