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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3日,我院办理的被告人顾某某阻碍疫情防控、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依法提起公诉。
2020年2月29 日16时许,被告人顾某某的亲属刘某乘坐出租车来到被告人居住的旺晴门镇夹河北村口。因疫情防控需要,外来车辆不允许进入村内,刘某遂拨打电话求助顾某某帮忙,顾某某在得知情况后通过电话对防疫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并前往村口对疫情防控人员进行辱骂、殴打。当地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处置过程中亦受到被告人顾某某辱骂及踢打,致使两名警务人员受伤,并造成警用车辆损坏。案发后,我院迅速指派员额检察官组成办案组,提前介入案件,引导侦查取证。
2020年3月10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此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启动快审快诉办理机制,仅用3天时间完成阅卷、提讯、审查案件等所有工作,于2020年3月13日,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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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3日,我院办理的被告人顾某某阻碍疫情防控、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依法提起公诉。
2020年2月29 日16时许,被告人顾某某的亲属刘某乘坐出租车来到被告人居住的旺晴门镇夹河北村口。因疫情防控需要,外来车辆不允许进入村内,刘某遂拨打电话求助顾某某帮忙,顾某某在得知情况后通过电话对防疫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并前往村口对疫情防控人员进行辱骂、殴打。当地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处置过程中亦受到被告人顾某某辱骂及踢打,致使两名警务人员受伤,并造成警用车辆损坏。案发后,我院迅速指派员额检察官组成办案组,提前介入案件,引导侦查取证。
2020年3月10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此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启动快审快诉办理机制,仅用3天时间完成阅卷、提讯、审查案件等所有工作,于2020年3月13日,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