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内设机构:
为规范我院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制度,经研究,现将《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7月10日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办法(暂行)
第一条 根据《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休假包括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探亲假、产假、婚丧假和事假、病假。
第三条 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年度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经批准,为提高学历、学位层次参加专升本、硕士、博士学位等学习和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脱产学习、复习时间达到或超过本人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
6、休完年休假后,又请病、事假且超过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次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第五条 严格执行年休假制度,确保符合休假条件人员享受年休假。
第六条 各内设机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并征求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探亲假、产假
第七条 凡工作满1年,与配偶不住在同一省份,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同一省份,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如国庆、春节等)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八条 每年为符合探亲条件的干警报销一次往返路费。乘坐交通工具标准参照本单位出差标准执行。
第九条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可以享受产假。
女性工作人员生育享受六个月产假;男性工作人员配偶生育的,可享受护理假15天。
婚、丧假
第十条 本人结婚的,可请婚假;父母(包括配偶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的,可请丧假。假期均为3天。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
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以及在外地的亲属死亡后,需要本人前去料理丧事的,另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第十一条 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请事假超过一天的计入年休假。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可以请病假(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其它事假病假应优先休年休假。
休假审批及备案
第十二条 休年休假,须填写《休假/请假审批单》,内设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经分管院领导审批,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休产假、护理假或婚丧假,具体参照年休假请假程序。
第十四条 请事假或病假的,具体参照年休假请假程序。各内设机构工作人员请假不满一天的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一天以上不满三天的经内设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的需报检察长批准,请病假需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病假单。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机关政法专项编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起执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与国家有关休假(请假)的规定不相符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内设机构:
为规范我院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制度,经研究,现将《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7月10日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办法(暂行)
第一条 根据《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休假包括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探亲假、产假、婚丧假和事假、病假。
第三条 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年度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经批准,为提高学历、学位层次参加专升本、硕士、博士学位等学习和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脱产学习、复习时间达到或超过本人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
6、休完年休假后,又请病、事假且超过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次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第五条 严格执行年休假制度,确保符合休假条件人员享受年休假。
第六条 各内设机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并征求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探亲假、产假
第七条 凡工作满1年,与配偶不住在同一省份,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同一省份,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如国庆、春节等)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八条 每年为符合探亲条件的干警报销一次往返路费。乘坐交通工具标准参照本单位出差标准执行。
第九条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可以享受产假。
女性工作人员生育享受六个月产假;男性工作人员配偶生育的,可享受护理假15天。
婚、丧假
第十条 本人结婚的,可请婚假;父母(包括配偶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的,可请丧假。假期均为3天。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
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以及在外地的亲属死亡后,需要本人前去料理丧事的,另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第十一条 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请事假超过一天的计入年休假。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可以请病假(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其它事假病假应优先休年休假。
休假审批及备案
第十二条 休年休假,须填写《休假/请假审批单》,内设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经分管院领导审批,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休产假、护理假或婚丧假,具体参照年休假请假程序。
第十四条 请事假或病假的,具体参照年休假请假程序。各内设机构工作人员请假不满一天的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一天以上不满三天的经内设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的需报检察长批准,请病假需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病假单。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机关政法专项编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起执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与国家有关休假(请假)的规定不相符的,以国家规定为准。